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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整理了一些關於大陸新娘關於依親居留方面的幾個常見問題,提供參考:
問題 :何種條件可以申請依親居留證?
回答 :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通過面談並辦妥結婚登記後,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證。
問題 :依親居留證要辦理延期,須要那些文件?
回答 :
(一)延期申請書。
(二)依親居留證正本。
(三)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
(四)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2個月內戶籍謄本)。
(六)規費300元。
問題 :持依親居留證要出境須辦理出境手續嗎?須要那些文件?
回答 :
目前核發依親居留後一併核發多次許可入出境許可,不需像過去一樣出境台灣前要先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加簽。
問題 :依親居留期間配偶死亡且已出境者,如何重新申請入境?
回答 :
98年8月14日相關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於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後,已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有依親對象死亡情形,經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且未曾再婚者,不視為依親居留原因消失,已出境者得委由在臺2親等親屬、旅行社或移民業務機構提出依親居留申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另外,臺灣配偶死亡且未再婚,曾在臺有逾期停、居留紀錄者,仍應先行出境,但逾期未滿1年者,不予管制入境;如逾期1年以上,出境並經管制1年期滿者,均可自境外委託他人代向本署申請依親居留,審查核准後,核發入境證及依親居留證副本;若現仍在臺,逾期未滿1年者,可同意其先向移民署各服務站送件,俟其出境且文件補齊,經審查核准後,核發入境證及依親居留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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