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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要透過相親方式娶大陸新娘並不難,不管是娶梅州新娘、海南新娘、福建新娘,又或是哈爾濱新娘、大連新娘等東北新娘,只要透過我們專業的相親服務就可以順利圓滿達成。只是,在大陸與大陸新娘辦理好結婚相關手續後,就要向移民署申請大陸新娘的入台團聚辦理與申請,主要相關流程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1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5個月。
(二) 前款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6個月。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 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但所持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二) 大陸新娘來臺團聚4個月以上者,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未依規定繳交保險費,其延期或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三)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四)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許可。(逾期未滿6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1年;逾期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2年;逾期1年以上未滿3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3年至5年;逾期3年以上,其不予許可期間為5年至10年。大陸新娘,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許可期間得減為2分之1;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其不予許可期間,得不予管制)。
(五) 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六)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七) 大陸地區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三、申請來臺團聚應備文件:
(一) 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第2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或大陸護照影本。
(三) 初次申請檢附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件影本並經海基會驗證<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再次申請來臺者,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五)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六) 第1次申請來臺團聚者,臺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七)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1件(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需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須經由指定之機場、港口入境)。
(八) 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四、來臺團聚申請方式:
(一) 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實際辦理方式:
當大陸的結婚公證書寄達台灣海基會後,到海基會進行文書驗證,然後持經海基會驗證的結婚公證書、大陸新娘身分證影本、保證書到移民署各服務站填寫申請書填寫大陸新娘入台團聚申請;然後移民署專勤隊會到府訪查,若沒問題直接發給入台證,若有疑慮會另約時間面談,面談通過後約二星期可以收到入台證;收到入台證後,將入台證及台灣男方的身分證影本、台胞證影本可快遞寄至大陸新娘處辦理通行證及無刑事記錄處分公證書,梅州新娘就可以入台團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