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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部分大陸新娘在符合取得台灣身分證的條件下,大多會很開心的辦理定居許可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再具結會在三個月內向移民署補繳大陸除籍證明。
但在實務上,因其取得台灣的定居許可證並進行戶籍登記後,在以前戶政事務所會將其所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截角作廢,只好改申請台胞證返回大陸,但因大陸戶籍尚未登出,大陸公安部門依法無法核發台胞證,遂造成部分大陸新娘無法入境大陸辦理大陸戶口除籍。針對此問題,海基會與海協會曾達成協議,有此狀況的大陸新娘暫時性的解決方式是,已取得台灣身分證但尚未遷出大陸戶口的大陸新娘可以在大陸31個直航口岸,直接辦理單次台胞證入境。
而目前,戶政事務所已經不會將其所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截角作廢,大陸新娘仍可以持大通證返回大陸辦除籍,但大陸有些地區的公安機構非常"愛國",對於大陸新娘想"背棄祖國"成為台灣人有諸多不滿,相關手續會有所刁難,常見的問題有無法取得出境加簽證件而被擋在陸方機場與港口窘態,終需靠台灣親友向海基會求援方式方得順利返台問題;因此,針對大陸新娘返鄉辦理「註銷戶籍」時,建議採委託大陸親友方式辦理,辦理方式如下:
1、填具委託書,先在台灣地區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委託書公、認證,委託書載明:委託人、受託人基資及委託授權事項;
2、在台灣地區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台灣地區身分證影本或戶謄認證;
3、備妥申請人大陸居民身分證原件及複印本;
4、備妥申請人大陸戶口本及複印本;
5、備妥受託人身分證原件及複印本;
6、受託人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除籍證明,申請原因:申請台灣身分證用,派出所會開立『戶籍遷出證明』;
7、持派出所開出的證明,去當事人戶籍地之市級公證處辦理公證(1份公證處留存.1份轉海基會.1份交當事人帶回),並取得公證文件號(在公證書上);
8、二星期後打電話至台灣海基會,用公證文件號查詢該公證書是否到件,是否可領取;
9、去海基會領回除籍證明公證書(帶大陸公證處給的公證書備驗);
10、拿台灣海基會給的公證書至移民署收件櫃檯交件銷案。
不過,大陸地區幅員廣大,各省處公安部門「註銷戶籍證明」規定不太一致,常遇這省可行而那省不可行窘境,實令人捉摸不定,所以建議非不得已不要親自返鄉,採委託方式辦理,既「省時」又「省錢」,還可省卻不必要的困擾;但就算委託辦理,有的地方要委託書的公證,有的地方不需要,甚至同樣的地方,有的人去問會被要求準備很多文件,有的人去問卻是只要帶大陸身分證和戶口本就好(這就是大陸地區講"關係"的原因),沒有一定的規定,請多洽詢確定;另親自返鄉遭遇困難亦可撥海基會文教處02-21757038找田先生求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