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大陸新娘前次婚姻子女辦理居留定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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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大陸娶了大陸新娘,而大陸新娘有前次婚姻的子女,台灣男方可以收養該子女以辦理大陸配偶前次婚姻子女來台居留與定居。

依照移民署大陸新娘前次婚姻子女申請來台相關規定中有下列規定:

大陸新娘之大陸親生子女經現任台灣配偶收養,則該養子女依可申請來台之規定如下:

1、大陸新娘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下,可以申請來台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2、大陸新娘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上,可以申請來台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可是,要收養大陸地區的人民,也要尊照大陸地區的相關法令,才會讓收養符合規定有法律上的效力;目前在大陸收養子女應注意以下事情:

大陸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

1.首先要瞭解那些人可以被收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不滿14歲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其次要知道那些人可以作為收養人?

依據同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歲。另外還有特別規定:如果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還應當相差40歲以上。

3.此外,收養法並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且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單方送養;而如收養人已有配偶,要收養子女,還需夫妻共同收養;又如收養年滿10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另徵得被收養人同意。

大陸認定的合法收養,還必須符合一定程序,尤其最需注意的是收養必須履行形式要件,即收養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且符合形式要件後,收養是自登記之日才算正式成立。

最後,並再提醒一下,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年齡在二十歲以下,要在台灣申請居留、定居,每年僅限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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