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死亡如何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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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輔導》當大陸新娘、越南新娘、印尼新娘等外籍新娘來到台灣開始在台灣生活後,配偶卻不幸死亡,配偶的不動產要怎樣辦理繼承?根據相關單位的回答如下:

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死亡如何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

一、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

二、法令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七十三條。

三、申請條件:外籍配偶與國人結婚,因國人配偶死亡(稱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應由其繼承人(含外籍配偶及其所生子女)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繼承或分割繼承 ;但應注意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及第十八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四、申請程序: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五、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清冊

(三)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六)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如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六、輔導對象:與國人辦妥結婚登記,尚未歸化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

七、注意事項: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聲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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